保障计划 | 特 点 |
保障 范围 |
参保条件 | 会费 |
参保资金 来 源 |
保障 期 | 观察期 | 保 障 待 遇 |
通过互助互济的形式来减轻职工因病住院治疗和意外伤害带来的医疗负担而推出的又一项互助保 障活动。参加本活动的职工在互助保障期内的门诊、住院治疗费用经过医保报销后,还可针对其个人承担的自付部分费用进行“二次报销”。 |
1.保费低,保障力度较大“花小钱,保太平,聚小,办大事”适合各类企业和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参加。会费全部用于支付职工的医疗互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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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病住院治疗(含急诊留观并收入住院治疗的)、门诊特定项目治疗及门诊慢性病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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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参加所在单位工作,属于广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内16至60周岁的在职职工(含公费医疗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均可参加 | 95元 (高危行业 100元) |
按规定可从职工福利费、工会结余经费、职工个人交费等多个渠道筹资。企业出资的,根据财税[2009]27号文件规定,参保费在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可在税前扣除。有条件的单位可单位出资,使职工得到更大的实惠。 | 一年 |
1.因病住院治疗一(含急诊留观并收入住院治疗的)、门诊特定项目治疗及门诊慢性病治疗,观察期为3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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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住院医疗互助金(同一互助保障期可领取两次) 会员因病住院治疗(含急诊留观并收入住院治疗的,且其住院前留观治疗费用并入住院费用的),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指起会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内),医保统筹基金报销后,按照个人自付部分医疗费的70%领取住院医疗互助金。 |
(2)门诊特病互助金(同一互助保障期可累计领取一次) 会员因门诊特定项目治疗或门诊慢性病治疗的,并经当地基本医疗保险主管机构批准的,医保统筹基金报销后,按照个人自付部分医疗费的50%领取门诊特病互助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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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大额补助互助金(同一互助保障期内可领取一次) 对于超过当地基本医疗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在大额医疗补助金支付范围之内,会员可以按照医保报销范围规定的职工自付部分医疗费的60%领取互助金,最高不超过5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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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大额救助互助金(同一互助保障期内领取一次) 对于超出大额医疗补助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根据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中开展了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补充保险二次补偿的相关规定,会员可以按照二次补偿范围内报销后个人自付医疗费的50%领取互助金,最高不超过5万元(对当地未开展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补充保险二次补偿的会员不享受此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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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伤残互助金 会员因意外事故、烧烫伤导致残疾时,按不同伤残程度最高可领取伤残互助金20,000元;会员在因病住院期间发生意外事故、烧烫伤导致残疾时,按照不同伤残程度最高可以领取伤残互助金40,000元;在同一互助保障期内,发生一次或多次意外事故、烧烫伤,其领取的伤残互助金累计不超过20,000元(住院期间发生意外伤害另行计算,累计限额4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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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身故互助金 会员因意外事故、烧烫伤导致身故时,或者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故,其家属一次性领取身故互助金40,000元;因病住院期间发生意外事故、烧烫伤导致身故时,或者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故,其家属一次性领取身故互助金80,000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