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3:
关于代收工会经费的协议
甲方:
乙方:XX镇(街道)私营企业工会联合会
依照广东省总工会、广东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共同制定的《广东省工会经费收缴管理暂行办法》(粤工总[2013]63号)规定,从2013年7月1日起,广东省实行工会经费统一纳入地税“大集中”系统随税代收。甲方是乙方所涵盖的基层工会(工会分会、工会小组),实行地税代收工会经费后,经双方协商,甲方同意将分成的工会经费划入乙方账户代管理。
此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兴宁市总工会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甲方负责人: 乙方负责人:
2013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