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严肃党务公开工作纪律,进一步改进机关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推进党风廉政建设,保障广大党员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确保党务公开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取得预期效果,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党的基层组织实行党务公开的意见》和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的对象是违反党务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基层党组织和个人。
第二条 党务公开责任追究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过错追究、强化教育等教育与惩处相结合、改进工作与追究责任相促进、过错责任与惩治处罚相适应的原则。
第三条 基层党组织和个人违反党务公开工作纪律,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管理权限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对有关责任人视情况予以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检查或给予组织处理。
(一)对上级党组织有关党务公开的部署和要求不及时传达贯彻、不认真组织落实的;
(二)公开工作未纳入本单位日常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认真研究、检查和落实,领导不力的;
(三)不按规定的程序、内容、形式、范围和时限要求公开,对公开后群众要求解释或说明的问题无正当理由不解释或说明的;
(四)应公开而未公开,或避重就轻,避实就虚,致使党务公开工作流于形式的;
(五)其他违反规定但不够纪律处分的。
第四条 本制度由局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兴宁市总工会
2011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