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宁市人民政府 欢迎访问兴宁市总工会网站首页!
您当前的位置: 网站首页 / 信息公开
工会基本知识问答

浏览次数:4988   发布时间:2012-05-07 17:50

1.工会是一个什么样的组织?

答:工会是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工会性质的基本特点是工人阶级的阶级性与群众性的统一。

2.中国工会具有什么样的法律地位?

答:根据《工会法》的规定,我国工会的法律地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职工享有组织和参加工会的自由和权利,工会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按照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2)工会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的社会支柱。工会教育并组织职工维护宪法、法律,协助政府开展工作,巩固工人阶级领导的人民政权。

(3)参加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参加企业、事业单位的民主管理。

(4)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工会在民主管理、劳动报酬、劳动保护、社会保障、工作时间与休息时间、劳动争议等方面有权代表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从而确立了工会作为职工代表者的法律地位。

(5)工会是对职工进行教育的学校。工会对职工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民主、法制、纪律教育,以及科学、文化、技术教育,使职工成为“四有”劳动者。

3.工会为什么具有法人资格?

答:我国《民法》规定,得到法律承认,依法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的社会组织就是法人。法人是相对自然人而言的民事权利主体,法人与自然人的区别在于:法人不是以人的生命存在为基础的公民个人,而是依照一定法律程序成立的,具有独立财产和组织机构,能以本组织名义进行独立活动和承担民事责任的社会组织。据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14条规定:“中华全国总工会、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基层工会组织具备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1997年5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产业工会、基层工会是否具备社团法人资格和工会经费集中户可否冻结划拔问题的批复》中指出:“基层工会只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规定的条件,报上级工会批准成立,即具有社团法人资格。”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工会,其工会主席为法定代表人。

4.什么是工会的根本活动准则?

答:《工会法》规定:“工会必须遵守和维护宪法,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这一规定的实质,就是工会必须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核心是坚持党的领导,自觉接受党的领导。这是中国工会的光荣传统,也是工会工作坚持正确政治方向的根本保证。同时,《工会法》还明确规定:“工会依照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因为工会只有在法律的规范下创造性地独立自主地工作,才能把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与广大职工的意愿结合起来。

5.工会与党的关系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工会与党的关系的基本原则是:工会要自觉接受党的领导,党要支持工会依照法律和自己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6.党组织如何加强和改善党对工会工作的领导?

答:在认识上,党组织要把加强和改善党对工会工作的领导放到党密切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高度来认识;在工作上,要及时研究工会提请党委讨论的问题,支持工会依照法律和自己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在领导方式上,应当通过工会内党组织的活动和共产党员的模范作用,使党的主张经过工会的民主程序,变成自己组织的决议和广大职工的自觉行动,并得到贯彻落实。

7.工会要接受党的领导,为什么还要强调工会的独立自主性?

答:工会的独立自主性,首先是由工会的性质决定。它是一个群众组织,不是党的组成部分和下属机构。党对工会的领导不是自己组织系统内上下级之间的领导。党组织没有必要对工会的日常工作进行直接的干预。

其次,工会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是工会发挥组织作用的前提和条件。实践证明,工会如不能依据职工群众的意愿来开展工作,真正地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就必然会脱离群众,失去广大职工群众的信任,其结果仍然会脱离党的领导。因此,工会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也是党对工会的迫切要求。

8.工会遇到哪些重大问题要及时提请党委讨论?

答:它一般包括:(1)贯彻党对工会工作的重要指示和上级工会重要决议的意见;(2)召开本单位会员代表大会的方案、工作报告和主要领导人的推荐人选等重要事宜;(3)工会的年度工作计划,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涉及本单位全局性的工会重大活动和重要工作部署;(4)工会建设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5)影响职工队伍稳定的突出问题处理意见。党委应对工会提交的重大问题进行认真研究,并及时给予答复。

9.工会相对于行政的独立性表现在哪些方面?

答:工会和行政虽然同处于一个单位,但是它们的性质、任务、领导体制、工作方法不同。因此,二者是两个独立的组织系统,它们之间不存在隶属关系,也没有上下级之分。工会在建立组织、设置机构、选举领导、开展活动、管理财务上依法独立自主开展工作。

10.如何看待工会与行政之间的平等合作关系?

答:根本利益的一致性,是工会与行政亲密合作的基础,而平等相待是建立亲密合作关系的保证。工会与行政的平等关系不是权力大小的比较,而是指在法律面前,劳动关系主体关系主体代表身份的平等;就思想认识而言,是双方相互尊重。在此基础之上,通过协商合作,进而形成互相理解和支持的默契配合。

11.加入工会应具备什么条件?

答:根据《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凡在企业、事业、机关中从事体力劳动或脑力劳动、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职工,不分性别、民族、宗教信仰,承认工会章程,都可以加入工会为会员。

12.工会小组应如何发挥作用?

答:工会小组是工会组织的细胞,是工会密切联系群众的关键环节,是工会一切活动的基础。

(1)认真做好日常的思想政治工作,动员和组织小组职工积极参加政治、技术、文化、管理知识的学习,开展各项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

(2)动员群众以工人阶级主人翁的态度,参加管理和改革,组织技术互助,推广先进操作经验,以保证小组生产、工作计划的完成,为实现各项经济指标而共同努力。

(3)热心为职工办实事,经常进行家访、谈心,对生病同志进行慰问,开展小组的经济、劳力、生活互助活动。

(4)加强工会小组自身建设,定期开好工会小组生活会。传达上级工会决议,讨论小组工作,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进行会员权利、义务教育,不断提高工会小组的工作水平。

13.什么是工会的职能?工会有哪些基本的社会职能?

答:工会的职能是指由工会的性质决定的工会活动的基本内容,通俗地说即是工会应该干什么。工会应该干什么是客观的,不是以人们的主观意志而随意规定的,因为工会的性质和历史任务是客观的。工会的性质就要求工会必须以广大职工群众的意愿和要求作为自己一切工作和活动的出发点,不这样,工会就失去了存在的必要性。1988年,中国工会“十一大”明确了工会具有维护、建设、参与、教育四项社会职能。

14.什么是民主管理?

答:民主管理是企业领导制度的根本原则之一,也是职工依照国家法律规定,参加决策和管理、监督单位领导,行使当家作主民主权力的主要途径,它的形式多种多样,其基本形式是职工代表大会。

15、工会的组织原则是什么?

答:《工会法》规定,工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这一原则体现了中国工会作为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的性质,体现了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中国工会的根本特征。民主集中制是在民主的基础上实行集中。工会的一切组织和会员都必须按照这个根本原则进行活动。 

16、什么是社会保险?

答: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是国家和社会对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失去生活来源的劳动者给予物质帮助或者物质保障的制度。包括养老、医疗、生育待遇、失业、工伤保险等等。

17.职工职业道德建设的20字要求内容是什么?

答: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

18.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关键是什么,要害是什么?

答: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关键是建立平等协商机制,要害是工资问题

19、新经济组织组建工会工作的原则是什么?

  答:按照哪里有职工,哪里就必须建立工会组织的原则,凡依法注册登记,并已开业投产的新经济组织,都必须依法建立工会组织。

20、女职工委员会的组建原则是什么?

 答:按照“哪里有职工,哪里就要有工会组织”以及三会同步原则,紧紧依托工会,做到工会组建到哪里,女职工组织就同步组建到哪里,同步率为100%。凡是有女会员10人以上的企业,都要建立女职工委员会,不足10名女会员,要设女工委员。

21、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因违章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

答:2003年4月27日国务院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职工“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据此,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因违章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只要其违章行为没有违反治安管理,应当认定为工伤。(2004年12月28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文件国法秘函〔2004〕373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2.工会的换届选举工作由谁来负责?

答:工会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应由该级工会委员会在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工会的领导下负责筹备和组织。代表大会正式召开时,应由大会选举出的主席团主持和领导。会员人数较少的工会基层组织召开会员大会时不设主席团,由本届工会委员会主持和领导。在代表大会进行期间,到新的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之前,工会的日常工作,仍由本届工会委员会主持。新选举产生的工会委员会,在上级工会批准之前,可以履行领导职权。

23.工会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由谁主持?其程序怎样?

答:(1)工会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一般可由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工会在新当选的委员中协商提名一位同志,经征求主席团或全体委员意见后来主持。(2)工会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的程序主要是:①讨论通过《选举办法》;②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工会在广泛听取意见协商一致后,提名推荐主席、副主席候选人人选;③讨论通过主席、副主席候选人名单;④通过监票人名单;⑤选举;⑥宣布选举结果;⑦新当选的工会主席讲话;⑧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工会领导讲话。

24、“双爱双评”活动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企业爱职工,职工爱企业,评爱企业的优秀职工,评爱职工的优秀经理、厂长

25、创建职工之家的基本标准是什么

答:1、组织健全 包括所有职工在内的入会率国有、集体及事业单位要达到100%,其他企业、单位要达到85%以上。工会委员会班子健全,分工明确。工会选举体现民主化、群众化。建立健全经费审查委员会、女职工委员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等组织。

2、制度完善。建立工会委员会岗位责任制、工会工作例会制,做到工作有计划、有总结。各类工会档案、资料完整齐全。

3、维权到位。工会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作用明显。建立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职业安全卫生监督检查制度和劳动争议调解制度。建立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的职工民主参与调解制度。工会主席依法进入或列席董事会、监事会。

4、活动正常。围绕企业发展和企业文化建设开展各项活动。配合企业开展职工文化技术培训。有必要的职工活动场所和工会宣传舆论阵地。

5、党政领导支持。党组织和经营者支持工会开展工作。依法计提工会经费和为工会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时间保证。开展职工爱企业、企业爱职工的双爱双评活动。

6、会员拥护。工会为职工和会员办实事成效显著。每年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对工会工作和工会主席进行一次民主评议,满意率在85%以上。

7、经费收缴管用好。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及时足额按规定比例拨缴工会经费,无截留、挪用工会经费的现象。

26、创建“劳动关系和谐单位”的标准是什么?

答:一、建立健全工会组织,完善工会工作制度。

二、健全劳动关系机制,依法调解劳动争议。

三、建立民主管理制度,认真行使权利和义。

四、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建设四有职工队伍。

五、广泛开展文体活动,创建先进职工之家。

27、职工接近退休年龄劳动合同到期怎么办?

答:劳动部劳部发[1995] 309号第42条规定,职工在接近退休年龄(按有关规定一般为五年以内)时因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劳动合同的,如果符合退休、退职条件,可以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不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在终止劳动合同后按规定领取失业救济金。享受失业救济金的期限届满后仍未就业,符合社会救济条件的,可以按规定领取社会救济金,达到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手续,领取养老保险金。

28、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劳动者有什么知情权?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劳动者有权了解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29、用人单位可以扣押劳动者的身份证等证件吗?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其他证件包括学历证书、毕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等,不得收取 “风险金”、“保证金”、“培训费”、“押金”等费用。

30、建立劳动关系应当以什么形式订立劳动合同?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31、国家关于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是怎样规定的?

答:根据《劳动法》及《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的工时制度;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并且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32国家对工资支付有什么规定?

答:①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即人民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②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③用人单位可直接支付工资,也可委托银行代发工资;④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⑤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

建筑企业必须依法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或克扣,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企业应当按照约定的标准和日期按月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

33、什么是最低工资?

答:根据《最低工资规定》第3条规定,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间,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目前瓜州县执行二类地区标准。即月最低工资标准为400元/月,最低小时工资为4元(依据甘政发[2006]69号)

34、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有多长?

答:根据原劳动部1994年发布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实际工作年限在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35、农民工是否要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答:《劳动法》第16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招收农民工同样要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

36、什么是无效劳动合同?

答:无效劳动合同是指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劳动合同,根据《劳动法》第18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属于无效劳动合同: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2)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定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37、劳动者在什么情况下应当认定为工伤?

答: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38、劳动者在什么情况下当视同工伤?

答: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39、劳动者在什么情况下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

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6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2)醉酒导致伤亡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40、国家对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有什么特殊规定?

答:《劳动法》第29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依据《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达到当地政府规定的严重困难企业标准,确需裁减人员,但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女职工不得裁减。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4条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第7条规定,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能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者或者安排其他劳动。

41、有关劳动合同试用期的规定有哪些?

答: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42、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

答: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43、如何确认劳动合同无效?由何部门确认?

答: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44、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事先是否应当通知工会?

答: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45、经济补偿的标准是什么?

答: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46、解除劳动合同与除名、开除有什么区别?

答:解除劳动合同,是劳动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表现,如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就属于这种情况。除名与开除则是用人单位对违反劳动纪律和用人单位合法规章制度的职工作出的强制性处理。

47、对请长病假的职工在医疗期满后有何规定?

答:请长病假的职工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在采取解除劳动关系措施前,对患病职工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被鉴定为1至4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办理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退休退职手续,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5至10级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支付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48、劳动争议有哪些特征?

答:劳动争议的特征:

⑴劳动争议主体一方为用人单位,另一方必须是劳动者;

⑵劳动争议主体之间必须存在劳动关系;

⑶劳动争议是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

⑷劳动争议的内容必须是与劳动权利义务有关。

49、企业怎样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答:企业在成立工会的同时,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企业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

50、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职责是什么?

答:调解本企业内发生的劳动争议;检查督促争议双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对职工进行劳动纪律、法律的宣传教育,做好劳动争议的预防工作。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接受所在地地方工会(或产业工会)和地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指导。

51、如何解决劳动争议?

答:《劳动法》和《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争议,可能按照以下几个程序解决:

(1)双方自行协商解决。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进行协商,达成协议。

(2)调解程序。不愿双方自行协商或达不成协议的,双方可自愿申请企业调解委员会调解,调解不成的,可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直接申请仲裁。

(3)仲裁程序。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都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程序是人民法院处理劳动争议的前置程序。也就是说,人民法院不直接受理没有经过仲裁程序的劳动争议案件。

(4)法院审理程序。法院审判程序是劳动争议处理的最终程序。

52、劳动争议仲裁有时间限制吗?

答:根据《劳动法》第82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60日内作出。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

53、哪些劳动争议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答:⑴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⑵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⑶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⑷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54人民法院对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是什么?

答:⑴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⑵.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情况予以处理。

55、工会在劳动争议协商中应发挥哪些作用?

答:发生劳动争议,工会可以接受职工及用人单位请求参与协商,促进争议解决:

⑴工会发现劳动争议,应主动参与协商,及时化解矛盾。

⑵工会应当督促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自觉履行经协商达成的协议。

⑶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工会可以告知当事人依法申请仲裁。

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当事人的仲裁申请超过60日期限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⑸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申请仲裁的主体不合格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定、决定或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经审查,确属主体不合格的,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

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纠正原仲裁裁决错误重新作出裁决、当事人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56、工会在签订劳动合同中能起到什么作用?

答:《劳动合同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57、在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可签无固定期合同吗?

答: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58劳动者遭欠薪有快速解决途径吗?

答: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Copyright @ 2013-2016 主办:兴宁市总工会
地址:兴宁市兴田街道中山西路10号 电话:0753-3332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