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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由地税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的通告

浏览次数:1567   发布时间:2013-07-03 11:5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以及《广东省工会经费收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工总[2013]63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所属期为7月份),本市实行工会经费由地税机关代收。

  一、代收范围

  除经全国总工会批准独立管理经费的铁路、民航、金融所属单位以及实行财政统发工资的行政、事业单位按原渠道缴交工会经费暂不纳入地税代收范围外,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其他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是工会经费的缴费单位;开业或设立满6个月仍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其他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是工会建会筹备金缴费单位。缴费单位应当依照规定及时足额向当地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交工会经费。

  二、缴费标准及列支

  缴费单位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缴纳工会经费。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颁布的标准及有关规定执行;工资总额难于计算的,按照统计部门发布的所在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计算确定。缴费单位缴交的工会经费,可凭缴费票证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三、缴费程序

  1、缴费登记: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缴费单位,不需另外办理缴费登记,统一使用地税纳税人编码申报缴费。未办理(含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缴费单位,首次申报前需到机构所在地地税办税服务厅办理缴费登记。

  2、申报缴费:工会经费实行按月申报,属地管理。缴费单位应于每月15号前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时一并自行申报缴交上月应缴工会经费。参照税收申报方式,工会经费既可直接上门申报,也可采取网上申报。

  3、缴费方式:工会经费可随税采用ETS缴费、POS机缴费、转账缴费等方式缴款。

  4、缴费凭证:工会经费征收统一使用税收票证作为缴款凭证。

  5、缴费管理:缴费单位在向地税机关申报缴费前,须先通过互联网网址: http://www.gdftu.org.cn广东省总工会网页进入“广东省工会经费收缴管理系统”进行基础信息录入。梅州市总工会在收到工会经费后的次月15个工作日内,将基层工会应分成部分的工会经费回拨给缴费单位工会账户。对未能提供工会经费账户的基层工会和未建立工会组织的缴费单位,暂不拨付分成经费。

  咨询热线:3330858(市总工会)、3260826(市地税局)

  特此通告

 

兴宁市总工会

兴宁市地方税务局

2013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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